关于逐步推行“说法性”判决法律文书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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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科处刑罚,而制作的书面决定,是对有罪被告人采取刑罚措施的书面依据,是国家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是一个很严肃的过程、很严密的结果,它是正确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划定罪与非罪,保证我国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可替代的、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法律文据。因而,判决书具有制裁、迫使、维权、教育的特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法官整体能力与水平的提高,逐步推行“说法性”判决法律文书,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说法性”判决法律文书就是指在原记载双方辩称、审理过程、查明事实、法院总结(认为)、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救济途径的格式文本中增加法院总结(认为)的理由、适用法律条款的内涵、适用条款的理由、判决刑罚的理由、自由裁量范围适用的理由及依据等的格式文本,把说法性融入判决法律文书中,作为裁判文书撰写的一部分,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彰显法律威严,体现人文关怀,突出法理悟彻。为此建议: (提案人:林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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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台州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