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 日台州市政协三届十七次常委会议通过)
市政府: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涉及民生的重要法律,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准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至6月,市政协就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三届十七次常委会议进行协商讨论。会议认为,自去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我市的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从企业层面看,有相当多的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因而思想上有抵触、行为上想规避、监管上不配合。从员工层面看,许多员工对法律条款了解不多,因而在自身权利保障或追求上存在一定盲目性。更有一些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从而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在遇到问题时不懂得依法维权。从政府层面看,少数领导和部分执法人员担心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他们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将会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倒闭、工人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而不敢严格执法。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了解,目前全市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这与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即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相差甚远。2、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反映用人单位意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未与职工进行过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缺少工资、工时、工种岗位、劳动保护、休假和法定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合同规定的大多是职工的义务,没有体现出对用工单位的约束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3、有的用人单位假签订搞应付或单方保留劳动合同,职工维权比较困难。 (三)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目前,全市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只有45%左右,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也只有30%,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不足20%,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更少。很多企业为了减轻负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企业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有的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的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办理的是商业保险。同时,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收入低,参加社保就要扣除本来就不多的工资,影响当前生活,加上现行社会保险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接转,因而大部分外来民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即使按政府的指标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落实到相应的职工人头上,个人帐户仍然是空的。? (四)企业规避现象比较普遍。一是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给职工一定的补助,或劝辞职工,或重签劳动合同,将老职工工龄“归零”;有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掌握在9年以内;有的企业把直接用工转为派遣用工或扩大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规避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规避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加点工资。很多用人单位用“计件制”工资制度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表面上看这是体现工人“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但如果扣除工人加班加点工资,相当一部分工人的实际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以劳务合同取代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从而规避企业对职工应承担的各种义务。 (五)劳动保障配套制度不完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法律,条款较为原则,对各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缺乏详尽明确的规范,个别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不够,容易误读误导。比如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定义不够明确具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10年工龄起算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等。因此,在操作层面上迫切需要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条例。二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险执行标准不统一,跨地区社会保险转移困难,外地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阻碍了社会保险的扩面进程。 (六)劳动保障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全市劳动执法部门共有在岗工作人员135人,而企业却有7万多家、个体工商户21万户,职工260万人,执法主体力量与执法对象比例失衡。如黄岩区今年一季度受理劳动仲裁和用工投诉案170多件,去年同期只有30件,而黄岩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科只有工作人员2人,工作压力相当大。同时,全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没有真正到位,“移用、不用和多边使用”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贯彻力度。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主的宣传。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分类对企业主进行培训,增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建议市政府召开一次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经验交流会,对执行较好的用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引导更多的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把《劳动合同法》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列入考核。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计划,列入政府考核内容,使各级政府都能重视这项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带头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外聘用人员劳动用工。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制订新的配套政策。要建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督促其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制定灵活的管理办法,对家庭作坊式企业和灵活用工企业,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允许签订较为简易的合同和实行灵活的社保缴纳办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二是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确保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畅通;加强企业职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同时,要加强对既适应财政体制要求、企业可承受的,又适应流动需要、在全国可接转的外地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办法的探索,及时向上级反映,推动《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制定和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全市不同行业的用工规模、用工性质,制定建筑业、制鞋业、水泵业、制衣业、造船业等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要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对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增加合同格式条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三是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要建立起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要重点推进餐饮、建筑、交通和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企业建立超时工资支付制度。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行业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扩大工会覆盖面,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作用;要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建立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促进劳资关系和谐;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议市政府借鉴温岭市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做法,制定《台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行业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五)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建议市政府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制定相应计划,充分考虑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平衡状况,以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目的,分阶段、稳妥地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二是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要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工资和加班工资支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对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等违法情节比较恶劣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媒体舆论曝光,切实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三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加大调解力度,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四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规范劳动用工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政协安排,今年4至6月,市政协副主席王文观率调研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实地走访部分企业,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以及职工代表进行座谈,比较全面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涉及民生、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律,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我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 一是及时动员部署。市委、市政府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政府领导就《劳动合同法》宣传两次接受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采访,并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发表电视讲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织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摸底调查,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问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各县(市、区)党政领导普遍重视《劳动合同法》在本地的实施,有的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会专题学习《劳动合同法》,有的党政领导带队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动员部署及时,部门配合密切,有力地推进了《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是深入宣传培训。我市于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1月31日开展了“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采用市县两级联动的方式,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上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有奖问答等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人员深入乡镇、社区、企业等开展“送书、送画、送光盘”活动,使《劳动合同法》家喻户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分批组织全市130多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参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合同法》培训班;专门组织讲师团到9个县(市、区)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培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近1000人;组织法律培训班80多期,培训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企业厂长、经理、劳资人员6100多人;市总工会组织培训班23期,培训各级工会干部、企业工会主席等1400多人,全市各级工会系统还举行了《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38场次,参加人数23万余人,为依法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体系,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现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同时根据不同企业进行分类指导,根据行业用工特点制定了28个劳动合同样本,及时发放给企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数量明显增加。据统计,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1.24%,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以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已基本实现现代化管理,企业劳动用工比较规范,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认同程度较高,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有利于员工队伍稳定和企业规范管理,有利于留住高技能人才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是抓好配套建设。《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劳动法制氛围已初步形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了“12333”劳动合同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至4月底,已接受咨询人数达3589人次。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以规范劳动合同为主题的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察,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务工人员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数量和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明显上升,今年一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仲裁和用工投诉案件2515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4.99%。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我市的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但仍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新阶段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实施之初,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误区。从企业层面看,许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因而思想上有抵触、行为上想规避、监管上不配合。从员工层面看,许多员工对法律条款了解不多、理解甚少,认为国家出台法律,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看不到企业发展和自身利益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对企业的归属感、依存度降低,在自身权利保障或追求上存在一定盲目性;也有部分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从而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在遇到问题时依然我行我素,不懂得依法维权。从政府层面看,少数领导和部分执法人员担心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他们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将会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倒闭、工人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而不敢严格执法。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了解,目前全市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这与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即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相差甚远。一是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认为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要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由于我市用工相对短缺,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招工难现象,这些企业认为只要能找到合适的工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二是不少劳动者片面理解《劳动合同法》。许多农民工受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影响较深,认为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受法律的约束,好像给自己捆上了无形的绳索,跳槽很难;还有的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而故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灵活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在我市各地,有大量的节日灯、工艺品等小型、微型作坊式企业,这些企业的员工大都是当地的农民,他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现实基础。?四是无证经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家庭作坊式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企业利润的减少,干脆不年审而无证经营,更不用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了。2、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一是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反映用人单位意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多数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缺少工资、工时、工种岗位、劳动保护、休假和法定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有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大多是职工的义务,变成了“职工手册”,成为单方面制约职工的“不平等条约”;有的用人单位不与职工协商随意规定职工违约金、随意约定试用期限和试用期工资等,还有的甚至出现死伤自负的“生死合同”,没有体现出对用工单位的约束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二是用人单位假签订搞应付或单方保留劳动合同,职工维权比较困难。 (三)社会保险覆盖面窄。《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少、覆盖面窄。目前,全市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只有45%左右,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也只有30%,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不足20%,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更少。很多企业为了减轻负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企业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有的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的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办理的是商业保险。同时,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收入低,参加社保就要扣除本来就不多的工资,影响当前生活,加上现行社会保险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接转,因而大部分外来民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即使按政府的指标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落实到相应的职工人头上,个人帐户仍然是空的。? (四)企业规避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原先一直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大中型企业及国有企业而言,由于社保缴纳等方面执行规范,劳动力成本基本影响不大;而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为主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履行《劳动法》实施以来的各项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使这类企业的人工成本提高20%左右,使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更为狭小,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不少用工单位采取各种办法进行规避。一是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损害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因此,想方设法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给职工一定的补助,或劝辞职工,或重签劳动合同,将老职工工龄“归零”;有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9年以上不能签订合同”的“规定”实行,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掌握在9年以内;有的企业把直接用工转为派遣用工或扩大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规避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规避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加点工资。很多用人单位用“计件制”工资制度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将工人工资制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使最低工资标准异化为本企业工人的“最高工资”。同时,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表面上看这是体现工人“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但如果扣除工人加班加点工资,相当一部分工人的实际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台州市区目前最低月工资核定为750元,按照每月20.83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每小时最低工资为4.5元。尽管不少企业月工资表面上能够达到1000元左右,但换成每小时计算实际工资仅为3.5元。三是以劳务合同取代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从而规避企业对职工应承担的各种义务。 (五)劳动保障配套制度不完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法律,条款较为原则,对各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缺乏详尽明确的规范,个别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不够,容易误读误导。比如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定义不够明确具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10年工龄起算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等。因此,在操作层面上迫切需要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条例。二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险执行标准不统一,跨地区社会保险转移困难,外地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阻碍了社会保险的扩面进程。 (六)劳动保障执法力量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明显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调处难度加大。随着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正式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取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还将大幅上升。相比之下,我市劳动争议调处和监察力量明显不足。目前全市劳动执法部门共有在岗工作人员135人,而企业却有7万多家、个体工商户21万户,职工260万人,执法主体力量与执法对象比例失衡。如黄岩区今年一季度受理劳动仲裁和用工投诉案170多件,去年同期只有30件,而黄岩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科只有工作人员2人,工作压力相当大。同时,全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没有真正到位,“移用、不用和多边使用”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推进《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对策建议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准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贯彻力度。一部法律贯彻实施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认知程度,即法律调节对象的理解和认同程度。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把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主的宣传。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分类对企业主进行培训,增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建议市政府召开一次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经验交流会,对执行较好的用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引导更多的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把《劳动合同法》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列入考核。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计划,列入政府考核内容,使各级政府都能重视这项工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临时用工问题,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做到依法用工,合法用工。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一是制订新的配套政策。要建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督促其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制定灵活的管理办法,对家庭作坊式企业和灵活用工企业,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允许签订较为简易的合同和实行灵活的社保缴纳办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二是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确保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畅通;加强企业职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同时,要加强对既适应财政体制要求、企业可承受的,又适应流动需要、在全国可接转的外地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办法的探索,及时向上级反映,推动《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一是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制定和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全市不同行业的用工规模、用工性质,制定建筑业、制鞋业、水泵业、制衣业、造船业等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要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对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增加合同格式条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三是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要建立起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要重点推进餐饮、建筑、交通和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企业建立超时工资支付制度。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行业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作用;要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建立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促进劳资关系和谐;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议市政府借鉴温岭市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做法,制定《台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行业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劳动定额标准,防止企业通过计件工资变相降低职工工资,以及超时劳动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五)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建议市政府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制定相应计划,充分考虑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平衡状况,以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目的,分阶段、稳妥地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二是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要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工资和加班工资支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题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等违法情节比较恶劣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媒体舆论曝光,切实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三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加大调解力度,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四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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