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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一孩半”政策制约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1日 17:32 来源:宣传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


  我国计生“一孩半”政策,是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间隔一定年限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是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而制定的。同时,针对到城镇落户的原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各地也都通过立法或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比如,浙江为5年,上海为3年,天津为2年。
  另外,当前农村生育政策还与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保待遇挂钩。如浙江省计生委下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明确规定“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可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这一规定,农村居民如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人个自费缴纳的除外),就不能再享受到农村“一孩半”政策。
  去年,国务院出台了两个惠及亿万农民的新政策。一是《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上述政策对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城镇化进程起到有力促进作用,受到群众的欢迎。但是,许多农村育龄夫妇,为了多生一个孩子,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愿转为城镇居民,严重影响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和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为此,建议抓紧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过程中的生育政策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养老和户籍制度改革成效。
  一、 出台“农转城”人员“一孩半”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仍长期享受“一孩半”生育政策。该政策不会对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造成太大影响,因为,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转移的农业人口将在现有基础上只增加近1亿人,在总人口中占比不大,加上这些“农转城”人员原先就享受“一孩半”生育政策,转移后仍让其享受,也在原国家人口规划之内。同时,通过“农转城”,让这些农业人口市民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就能降低其对养儿防老的需求,有利于改善人口性别比。
二、养老、户籍政策统一后,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也应该统一。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对“一孩半”政策进行评估分析,适时在城乡居民全面实施“一孩半”生育政策,并及时过渡到“全面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一孩半”生育政策对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影响应该是可控的,因为现阶段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和选择性生育是造成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国家通过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再加大对“两非”的专项整治力度,让其自然生育,不会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仙居县政协常委朱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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