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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2日 11:23 来源:台州市政协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

2024年7月31日政协第六届台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总结提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的实践成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条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标“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使命担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台州实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并应覆盖各界别,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引导开展提案培育,注重集体提案选题协商;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提案的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质量评价、民主评议和评选表彰,逐步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省内其他各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议期间,负责大会提案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和住台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不调研不提案、不调研不建言。围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案。

(二)坚持提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要实事求是、客观理性,须一事一案。

(三)坚持提案数量适度、质量为要的理念。遵循“提案不在多而在精”,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要对本组织成员中的委员个人提案提出质量要求,并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四)坚持提案规范运行。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提案,并通过台州市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提案在线”提交。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为提案领衔人,联名者为提案附议人。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会同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对所提的问题或建议意见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同类提案,作并案办理处理,原提案领衔人均为并案后的提案领衔人。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的;

(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单纯要资金、要项目的;

(八)提出的建议已经解决的;

(九)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一)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二)指名举报的;

(十三)抄袭、内容空泛、所提意见和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四)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五)其他不宜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预交办期间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协商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不可行的,要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并对会办意见提出质量要求,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将协商沟通贯穿提案办理的全过程,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提案正式答复前,主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会办单位要运用各种方式同提案者进行直接的沟通联系。提案答复内容要紧扣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问有所答、答有所依。

(四)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提案在线”实施提案网上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上传复文前开展提案质量评价,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完成。如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情由,并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提案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主办单位在将复文上传“提案在线”的同时寄送提案者。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领衔人和附议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并案办理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每位领衔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交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

(六)主办单位寄送复文时,应当提请提案者对办理质量进行评价。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一个月内通过“提案在线”开展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反馈工作意见。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可以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承办单位应当向提案者告知提案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前,各主办单位应将当年度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上年度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落实进展情况告知其提案者(领衔人),同时通报给交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的重点提案由中共台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具体牵头办理。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重点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落实全面掌握、重点督办的要求,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对口联系,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应当就提案的督办工作,加强与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提案者和相关部门的协同互动,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遴选,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作为市政协的重点提案。遴选重点提案是提案督办的重要环节,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重点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政协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针对市级对口联系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通过“提案在线”实施网上督查,或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督办。提案办理过程中,交办单位应开展相关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提案者可以通过政协组织或“提案在线”了解相关提案办理情况、反馈办理意见、评价办理质量和工作效果,主动参与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  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中共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有关领导,并对相关部门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开展跟踪反馈。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交办单位和政协组织应当及时催办。在每年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选择往年部分已办结提案“回头看”等活动。

第三十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宣传提案工作成效。围绕提案协商主线,运用各种媒介载体,展现政协履职风采,回应各界群众关切,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第三十二条  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价、提案者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  市政协应当开展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激励各方做好提案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由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会议审定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台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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