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征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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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政协第六届台州市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进一步增强提案征集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总结提炼《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征集办法》的实践成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征集是提案工作的基础环节,包括提案提出的组织、引导、服务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 提案征集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密切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提案征集对象是市政协委员和住台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 第五条 提案征集坚持数量适度、质量为要的理念,遵循“提案不在多而在精”。发挥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整体优势,集思广益,提出高质量的集体提案;激发政协委员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以高质量的集体提案带动委员个人提案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政协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提案征集工作方案,加强引导,提出征集重点和要求; (二)通过走访市级党政部门、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整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的难点、社会治理的焦点问题作为提案线索; (三)通过对各党派、工商联的走访调研,统筹协调各党派、工商联等运用提案履职的重点方向; (四)召开由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以及部分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提案征集座谈会,交流情况,听取意见,研究部署组织提案事宜,适时组织集体提案的选题协商; (五)加强与市级党政部门的协调联系,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信息资料,通过台州市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提案在线”发布政情资讯; (六)汇总、梳理、分析提案线索,编印提案选题参考,培树提案征集导向; (七)根据市政协的部署和要求,起草提案征集信函,印送提案征集对象; (八)做好提案接收、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活动,召开座谈会、协商讨论会,走访对口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为本组织成员中的政协委员了解相关情况和政策提供帮助; (二)做好集体提案的选题、筛选、调研、论证和评审等工作,组织高质量的集体提案,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三)组织开展提案准备情况交流讨论,对本组织中的政协委员个人提案提出质量要求、帮助完善提案内容,协助做好联名提案的相关事宜;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相关提案者的联系,引导开展重点提案培育,必要时组织开展前期调研或选题协商。 第八条 提案撰写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从党政所需、群众所盼、自身所长的领域切入,切忌临时动议、草率提出; (二)坚持“不调研不提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要有事实依据,不能道听途说、捕风捉影,避免“听说”、“据反映”得来的消息; (三)要对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缜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坚持切口小、道理硬、靶向准,避免空洞、笼统,严禁抄袭; (四)提案文风朴实、语言严谨,必须一事一案,力求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每件提案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九条 提案规定格式的基本要素: (一)案由,即提案标题,简短鲜明地表达提案主题; (二)提案者,集体提案标明组织名称(领衔人)、执笔人、参与人,委员个人提案标明领衔人,委员联名提案的发起者为提案领衔人且署名列于首位,联名者为提案附议人且须出于自愿; (三)提案内容,主要包括对反映问题的现状调查、情况分析、具体建议等三个部分; (四)备注,简单说明提案线索的来源、调研经过、参考资料等情况,集体提案要标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提案者应按照规定格式并通过“提案在线”提交提案,也可以电子文档方式委托提交,同一件提案只以一种方式提交。 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批准;以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召集人同意。 第十一条 提案者要充分发挥“提案在线”知情明政模块的作用。在撰写提案前,应了解往年相关提案及其办理情况,避免对已办结且成效明显的事项进行重复提案;完成撰写后,在提交提案前可启动提案酝酿功能,经与其他提案者互动讨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提案内容。 第十二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征集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闭会期间征集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全会期间提案提交截止时间由大会秘书处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按照《提案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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