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和处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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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政协第六届台州市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总结提炼《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的实践成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和处理程序,提高审查质量。 第四条 提案根据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全体会议期间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为平时提案。 大会提案原则上应在全体会议期间审查完毕,平时提案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5天内审查完毕。 第五条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 (一)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 (二)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三)提案初审人和复审人应当根据《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予立案并提出承办建议;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初审人和复审人要对审查的每件提案签署审查意见。 (四)提案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和编号。提案审查和处理的每个环节应有交接手续,不得丢失、删除、损毁、随意更改提案的原始要素。 第六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委员个人提案是否由市政协委员或住台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等个人单独或联名提出,集体提案是否以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等组织名义提出。 (二)提案的内容,是否反映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是否聚焦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生产生活的难点、社会治理的焦点。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对反映的问题要有调查、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每件提案一般不超过1500字。 (五)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是否由该组织批准;以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是否经召集人同意。 第七条 具有《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提案,不予立案。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告知其处理方式。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经审查,所提的问题或建议意见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同类提案,作并案办理处理。以质量相对较高或先提交的一件提案作为基本提案,其它被并案办理提案作为基本提案的附件,所有被并案办理提案的领衔人列为基本提案的领衔人、附议人列为基本提案的附议人。并案办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九条 承办单位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一般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 (四)提案交办前,应通过台州市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提案在线”进行预交办,对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进行再协商。 第十条 大会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基本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大会提案组及时编制《提案目录》,印发给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 第十一条 大会提案审查完毕至预交办期间,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开展提案审查结果的复查工作,提高提案交办的质量,需要改变审查结果的应及时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函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5天内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复审。已立案的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提案承办单位提出,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复审后,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方式处理;发现为抄袭的,作撤案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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