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提案督办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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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政协第六届台州市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完善提案督办机制,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落实全面掌握、重点督办的要求,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分工联系提案承办单位,归口承担跟踪督办的责任。 第三条 提案集中交办前,提案委员会通过综合分析提案的关注重点、工作归口、交办数量等因素,统筹制定所有提案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分工开展跟踪督办的方案,并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对于集中交办后收到的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协商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督办。提案者应主动参与提案的督办。 第四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全面掌握对口联系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注重发挥提案者在督办中的主体作用。可以通过台州市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提案在线”开展网上督查,也可结合专题调研、对口协商、界别视察、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对相关提案开展现场督办。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分别选择2-3件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反映社会治理焦点、难点问题的提案进行重点督办,通过组织召开提案办理推进会、专题协商会,或采用现场走访、座谈交流、上门询问、情况通报等方式实施。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持续跟踪、促进落实。 第五条 遴选重点提案是提案督办的重要环节,依据相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主席会议审议确定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由党委、政府领导领办,要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可行性,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六条 督办重点提案是提案督办的重要内容,发挥以点带面作用,彰显引领示范效应。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跟踪联系。 (一)加强与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邀请提案者、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界别和界别活动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督办。 (二)通过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和走访提案者,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掌握提案办理进度。 (三)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导与协调,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实地视察、交流讨论等活动,促进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 (四)参加提案交办单位组织召开的重点提案办理面商会,推动把提案办理形成的共识转化为落实举措。结合市政协其他重要工作,跟踪提案办理成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健全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开展提案督办的机制,每年在提案集中交办后三个月内,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牵头,邀请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部分提案者,赴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开展办中督查,了解办理进度,对办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协商,推进提案建议的落实。 第八条 每年提案基本办结后,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选择部分承办单位,从办理机制、办理协商、办理成效、办理创新等四方面内容,对其近两年的提案办理及落实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九条 对立案交办并实施一次以上办理答复的提案,通过“提案在线”的监督与表彰功能模块,采用提办双方互评与第三方介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的双向评价,促进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十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应持续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针对承办重点提案或提案涉及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较多的单位,提案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邀请相关提案者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推动提案者与承办单位进一步沟通协商,提高办理落实成效。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收集整理提案督办情况,及时函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听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协商讨论,促进提案办理实效的提升。 年底前,各提案主办单位应将当年度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以及上年度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落实进展情况告知提案者。 第十四条 加强提案工作宣传,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的公开,对作用发挥明显的提案及其办理结果要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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